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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作者: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来源:青海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qhxihailf.com

  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一般只涉及工程预决算阶段,很难适应对工程造价要求严格、希望对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的建设方的需要。此类建设方希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服务,不只限于前述的两个阶段,而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施工阶段、完工后的竣工决算阶段,全过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对工程造价进行研究比较,把项目的造价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确保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力求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方一般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选择合法、满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那么,在招标、竞争性谈判、签订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问题。

青海律师

  一、关于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并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规定:造价咨询单位分为**、乙级两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才能从事相关业务,并只有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该《办法》还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


  200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做了界定。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关于合同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建设方将全部合同条件作为一部分,而且要求投标人对于合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这就对合同条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且对于建设方发出招标文件后的合同条件的修改造成了一定限制。


  建设部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设方通过研究,在此文本基础上增加了以下条款:


  首先,对于建设方在发出招标文件后的修改问题。明确了建设方不排除在决定中标人后,到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根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可以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做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这就从招标文件上确定了建设方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视为对原合同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其次,关于投标人提供额外服务的问题。为了使建设方在支付的酬金不变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更多的服务,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条款中还注明:如果投标人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可以超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期限,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另附详细说明。建设方则将投标人的这些详细说明列入合同条款,从而在不增加支出的基础上得到更多的服务。


  后面,关于验收标准的问题。在造价咨询服务顾问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6月18日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之一,这便于将来建设方对造价咨询服务顾问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该《指导规程》是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而制定的,以此为验收标准,为建设方得到良好的服务提供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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